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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锡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预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

来源:火狐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5-11-27 05:52:36

  2025年9月25日作出(2025)苏0506破申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市锡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锡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6破13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锡鑫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充分发现和识别锡鑫公司重整价值、最大化发挥锡鑫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同时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人向社会公开预先招募和遴选意向重整投资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生产、销售:三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施。生产、销售:数字电子科技类产品、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锡鑫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一张二类的医疗器械证:体外冲击波骨科治疗机、一张三类的医疗器械证: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五件软件著作权,少部分生产设备。

  1、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涉嫌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联合参与投资,以一个报名人的身份参与招募,其中至少有一个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全部报名条件。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招募。联合体各成员间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义务。

  4、意向重整投资人及/或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情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重整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5、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承诺愿意按本招募公告参与锡鑫公司重整投资人的遴选,愿意成为锡鑫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愿意按本招募公告与其重整投资文件对彼此权利义务的安排而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及/或提交重整投资承诺。

  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以公告形式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锡鑫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报名工作开始。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5年12月15日17:00前将报名材料装订成册现场提交至管理人,或将报名材料加盖公章并扫描后以PDF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并邮寄纸质版(同时发送交寄纸质材料至管理人的快递面单)。在前述期限内,若初步审核检查通过后提前完成报名工作的,管理人将配合其提前启动尽职调查。管理人有权结合实际报名情况决定是不是延长报名期限。

  若意向投资人多次提交报名材料的,则以报名结束前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最后一个版本为准,且每次均应提交完整的报名材料,不得以补充材料的方式来进行提交。

  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可由牵头方负责提交报名材料(需联合体各自加盖公章)。

  报名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文化创意大厦23楼江苏坤象律师事所。联系人:杜松松律师,联系方式:。

  意向投资人应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及完整。报名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具体包括:

  1、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表(包括出资人介绍资产负债等信息及作出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锡鑫公司投资招募的真实意思表示);

  5、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参与重整投资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人)或有权机关决议(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复印件;

  6、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7、报名保证金支付凭证(人民币叁拾伍万元,备注用途及报名人名称,收款账户名称:苏州市锡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和开户银行信息联系管理人提供);

  上述报名材料的模板文件详见附件或请及时联系管理人获取。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视为未收到有效报名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本次投资人遴选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得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与投资资格并依照法律来追究其责任。

  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来形式审查,形式审核检查通过的,即为通过初步审查;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管理人将通知补正,并给予3个自然日的补正期。尽职调查期间不因意向投资人对报名材料的补正而延长。

  意向投资人递交报名材料并获得管理人初步审核检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签订后能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锡鑫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帮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所需的费用。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意向投资人开展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当配合。

  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工作应于2025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若报名期限延长,尽职调查时间作同等顺延。

  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意向投资人应该依据管理人的要求编制《重整投资方案》,并于2025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按照上述方式提交具有可操作性且不可撤销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投入的资金/资源、资金安排、债务调整和清偿方案、经营方案、资产剥离及处置方案等,《重整投资方案》应符合破产重整程序的有关要求。如未在期限内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视为放弃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

  (一)报名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如其无违反承诺义务之情形,管理人将于招募工作结束后7日内无息原路退还报名保证金,并取消其报名资格。

  (二)意向投资人未能成为正式投资人,且其无违反承诺义务之情形,管理人将于正式投资人确定后7日内无息原路退还投资保证金。

  (三)管理人根据正式投资人《重整投资方案》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如未能经各表决组表决同意的,且其无违反承诺义务之情形,管理人将在表决结果出具后7日内无息原路退还报名保证金。

  (四)如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且法院裁定确认,正式投资人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和投资保证金转为投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五)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没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取消其意向投资人资格。

  管理人在收到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客观情况,围绕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做初查,并同步将本次预招募的相关情况呈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查。若有合乎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及重整投资方案的,管理人后续将另行公布包括重整投资人遴选确定方式、规则等事项。

  (一)本预招募公告所列明的锡鑫公司有关情况不应视为任何承诺和保证,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发布之前,部分数据可能有所变化,具体应以各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所确认之最新数据为准。

  (三)各意向投资人应保证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在重整过程中发现意向投资人有任何虚假陈述或提供不实材料,管理人将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预招募,上述各项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管理人根据真实的情况酌情确定、调整,管理人无需对意向投资人所投入的工作进行任何补偿。

  (五)意向投资人在预招募阶段所作出的承诺、签订的协议或递交的投资方案等,在本案由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后仍然有效。

  (六)本招募文件由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可能会引起的不可预期变化,管理人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变更预招募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预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预招募工作。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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